日期:2025-05-03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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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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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预防和治理人为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就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完建后投产使用前三个阶段对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求解读如下: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示意图
一、项目开工前
(一) 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规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水利部管理办法》)第五至十五条及《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黔水办〔2024〕13号)(以下简称《贵州省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凡在贵州省境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新审核申请表》,与水土保持方案等材料一起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2、执行标准
按照《水利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形有以下三种:
(1)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3、违法惩处
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先行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以下简称《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标准》)及《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通知》(水保〔2023〕359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将生产建设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进行通报,信用评价计分“-20分”。对方案编制单位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或审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进行约谈,信用评价分别计分“-15分”、“-20分”;技术评审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的、存在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许可情形但通过技术评审的,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方案编报审批后要及时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
(二)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执行标准
按照《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九条、《贵州省管理办法》二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执行。其中,矿产资源类生产建设项目还应遵循:
(1)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应当按照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违法惩处
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自生产建设单位滞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按《责任追究标准》和《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约谈,信用评价计分“-15分”。
4、信息化管理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要及时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
二、项目建设中
(三)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利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细化到施工图上,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执行标准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文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成立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动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项目开工后,及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开展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对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自行或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3、违法惩处
违反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信用监管“两单”管理》和《责任追究标准》和《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分别对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信用评价。
(1)生产建设单位:未组织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行为之一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弃渣的,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行为之一的,承诺制项目未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的,不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的,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不足50%的,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约谈,信用评价计分“-15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对生产建设单位责令整改,信用评价计分“-10分”。
(2)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弃渣的,施工现场存在乱占乱挖、乱堆乱弃或顺坡溜渣、水土保持措施质量不合格、不达标,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的,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的,对施工单位通报,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未按照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意见采取整改措施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不足50%的,对施工单位进行约谈,信用评价分别计分“-15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未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的,对施工单位责令整改,信用评价分别计分“-10分”。
(3)设计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进行后续设计的,后续设计中擅自降低防治标准的,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的,对设计单位责令整改,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
(四)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和备案手续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利部管理办法》第十六至十七条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第十六至十九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出现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执行标准
(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①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工程扰动涉及新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③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或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30%以上;
④线型工程线路横向位移超出300米(含)以上的长度累计达到原设计线路长度30%(含)以上的;
⑤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含)以上的。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①表土剥离量减少30%(含)以上的;
②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含)以上的;
③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4)生产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变更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材料备案,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据。生产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变更材料应真实、完整并对变更措施的安全稳定承担责任。
①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10-30%的;
②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10-30%的;
③线型工程横向位移300米以上里程累计达到原设计线路长度的10-30%;
④植物措施总面积或表土剥离量减少10-30%的;
⑤除《贵州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弃渣场。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面积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3、违法惩处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未经原审机关批准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按《责任追究标准》和《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信用评价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变更方案和备案手续要及时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水利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执行标准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符合《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24)的规定及以下要求:
(1)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监测年报和总结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2)开展监测的单位,应当在核查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的基础上,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情况。
(3)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乱弃乱倒、顺坡溜渣等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调参建各方按照水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3、违法惩处
未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同时,按《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责任追究标准》及《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将生产建设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信用评价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测资料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具体要求如下:
(1)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后及时录入。
(2)监测季报,开工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开始逐季度录入。
(3)监测年度报告,开工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上旬录入。
(4)监测总结报告,监测完工后及时录入。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利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2、执行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当符合《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523-2024)的规定及以下要求:
(1)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当重点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控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情况。
(3)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等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下发专项整改通知。协调参建各方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3、违法惩处
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同时,按《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责任追究标准》及《信用评价制度》规定,将生产建设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征占地在200公顷及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及以上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对征占地在20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下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责令整改;施工中乱倒乱弃或顺坡溜渣4处及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施工中乱倒乱弃或顺坡溜渣4处以下,弃渣堆放未按要求分级堆放分层碾压的,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令整改;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理资料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具体要求如下:
(1)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后及时录入。
(2)监理月报,开展监理后第一个月上旬逐月录入。
(3)监理年度报告,开展监理后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上旬录入。
(4)监理总结报告,监理完工后及时内录入。
(七)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水利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执行标准
建设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查工作,准备好相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3、违法惩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责任追究标准》和《信用评价制度》及《贵州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通报,不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的信用评价计分“-20分/次”,未按要求整改的,信用评价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
(八)配合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管理现场核查
1、规定依据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保〔2022〕3号)的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生产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
2、执行标准
建设单位按文件要求提前做好自查工作,通知监测、监理单位参加,准备好相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管理核查意见进行整改。
3、违法惩处
按照《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责任追究标准》《信用评价的通知》规定,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问题认定、责任追究和信用评价。
(1)监测单位: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原始记录和过程资料不完整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的信用评价计分“-10分”;水土保持监测滞后或中断6个月及以上的进行通报,信用评价计分“-15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结论或者监测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进行通报,信用评价计分“-20分”;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较严重问题未向生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监测意见的进行约谈,信用评价计分“-20分”;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的,信用评价计分“-20分”。
(2)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弃渣的进行通报,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监理和设计变更管理的进行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擅自作出水土保持重大变更未及时予以制止或督促整改的,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的进行约谈,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的,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
三、项目完建后投产使用前
(九)及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
1、规定依据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执行标准
(1)按照《水利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至九条和《贵州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对先期投入使用的部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投入使用前,应当对建设期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验收报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①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②组织竣工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③公开验收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需公示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需公示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④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2)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②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③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的;
④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⑤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
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⑦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⑧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3、违法惩处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责任追究标准》规定,将生产建设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进行通报。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各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生产建设单位要及时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
(十)配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1、规定依据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抽取部分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2、执行标准
生产建设单位按文件要求提前做好自查工作,通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参建方参加,准备好相关材料。严格落实核查单位提出的验收核查意见。
3、违法惩处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而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的,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别计分“-20分”。
4、信息化管理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后,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录入贵州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http://stbc.mwr.guizhou.gov.cn:8081/#/login。